维也纳,2026 年 2 月
除非措辞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所述:
- “我们”、“我方”和“我们的”均代表奥地利航空公司。
-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相关航空公司的代码,由两个字符或三个字母组成。
- 票联是机票的一部分,使旅客有权在某一航段上乘机。
-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携带的个人财物。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这一术语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托运行李”是指委托给我方托运并为其签发行李牌的行李。
- “非托运行李”是指托运行李以外的所有其他行李。
- “行李牌”是指由我方出具的、只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文件。其中的行李牌部分由航空公司随附到已托运行李的特定物件上,而行李(识别)牌部分则交由旅客保管。
- “不可抗力”是指异常的、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挽救措施,仍无法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 “消费者”是指现行的《奥地利消费者保护法》¹的第 1 条第 (1) 款中定义的用户。
- “承运商”是指依据机票和机票上显示的其航空公司代码,运输旅客和/或其行李的任何航空承运商。
- “旅客”“您”和“您的”是指除机组人员之外、凭机票接受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 “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是指您完成所有登机手续办理并获取登机牌的最迟时间,由我们或者相应的航空承运商规定。
- “SDR”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日和法定假日;但前提是:为通知损害情况,接收到行李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并且在此之上,为了确定机票的有效期限,出票日期和航班起始日期均不计算在内。
- “票价”是指为运输旅客和行李应当支付的酬劳和适用条件。
- “机票”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并编号的、已付费航班服务的确认信息,可通过包含旅客姓名、航班信息、旅行日期和票价信息的机票收据(旅客收据)进行验证。
1 = 1979 年 3 月 8 日奥地利联邦法,BGBI[奥地利联邦民法典 I]140 的现行有效版本规定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条款。
2.1. 代码共享
我方与其他航空公司达成了某些协议,即所谓的“代码共享”。根据代码共享协议,即使奥地利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代码为 OS)在机票上被列为承运商,承运服务也可能由另一家航空公司执行。如果是代码共享航班,奥地利航空公司将在您预订时告知您该航班将由哪家航空公司执飞(即“执飞承运商”)。
2.2. 执飞承运商的身份信息²
我们将在您预订航班时告知您执飞承运商的身份。如果执飞承运商发生变更,我们会立即通知您。
对于在不是与我们直接相关的销售渠道(例如,旅行社以及其他网络供应商)完成的预订,根据第 2111/20052 号 (EC) 条例第 11 条,这些销售渠道应在预订时告知旅客关于执飞承运商的身份,并在每次更改执飞承运商时提醒旅客。
您可在以下网址查阅在欧共体内受到运营禁令限制的欧盟承运商清单:
2 =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5 年 12 月 14 日的第 2111/2005 号 (EC) 条例:制定禁止在共同体营运的航空承运商欧盟名单,告知航空运输旅客关于执飞航空公司的身份,并废除指令 2004/36/EC 的第 9 条。
3.1. 一般条款
3.1.1. 我们只为机票上标注的旅客提供承运服务。因此,您需要随时出具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应证件。
3.1.2. 机票不可转让。
3.1.3. 机票改签或退款的条件取决于您在签订承运合同时选择的票价。
3.2. 遵守乘机票联使用顺序
3.2.1. 一张机票由一张或多张票联组成。每张票联仅针对一个航段签发。例如:往返慕尼黑和纽约的机票由四张票联组成,分别为慕尼黑 – 维也纳、维也纳 – 纽约、纽约 – 维也纳、维也纳 – 慕尼黑。同样,维也纳 – 慕尼黑以及慕尼黑 – 维也纳的航班也由两张票联组成,不管在慕尼黑是否停留。您购买的机票仅对票面上的运输顺序有效。您支付的金额视预订当天的票价而定,并根据您所选的出行日期和出行顺序进行特别计算。因此,计算后的价格仅适用于票面上的运输顺序。这代表着我们与您签订的合同的关键要素。由于市场情况,包含多张票联的机票可能比单个航班的机票更便宜。为防止这些较低价机票受到破坏,奥地利航空的承运条件规定:必须按照票面上的运输顺序乘坐飞机。
3.2.2. 如果旅客没有用到所有单个航段,或者不是按照原定的航段顺序和旅行数据来旅行,那么我方将根据您更改的航线重新计算飞机票价。如果需要重新计算票价,则将基于预订当天您针对实际航线选择的票价来确定航班价格。该票价可能高于或低于您原来所支付的票价。
如果在预订当天就您变更后的航线计算出的票价更高,那么我方将在考虑已支付票价的基础上收取差价。请注意,我方仅在您支付机票差价后,才会安排承运服务。如果在预订当天就您变更后的航线适用的票价更低,我方将退还差价。
您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中心或预订代理,了解您的变更后航线的票价。
如需以最快捷的方式向我们发送书面询价,建议您使用我们的联系表格。
如果您的机票的票价条件允许退款,而且您尚未使用任何单个航段,您有权根据票价条件来申请退款。这意味着您将失去搭乘飞机的权利。
第 3.2.2. 条适用于居住在奥地利的旅客的承运,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3.2.3. 针对以下情况,我方将不会为居住在奥地利的消费者重新计算运输价格:您因旅行计划更改,或您因不可抗力、疾病或您无需为其负责的其他原因而无法按照航班机票上标明的顺序开始搭乘所有航段或单独航段。
4.1. 总价
您必须支付合同约定的总价。总价包括票价、附加费、税费、杂费及征费。
4.2 票价
票价是根据预订当天适用于指定日期、指定行程(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承运价格计算得出。
4.3. 附加费、税费、杂费及征费
由当局或机场运营商征收、与旅客相关或因其使用服务而产生的附加费、适用税费、杂费和征费,在预订时会明确显示且不包含在机票价格中,应按照预订时显示的金额由您支付。
5.1. 订立承运合同
5.1.1. 一般条款
在您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且我们接受了此要约后,便订立了该承运合同。
5.1.2. 在线预订时的特定功能
当您通过网站 www.austrian.com 或官方应用程序进行预订时,点击“立即购买”按钮或其他类似字段,则意味着您做出了可订立承运合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在您接收到旅客收据时,该承运合同便已订立。当可保存、可打印的奥地利航空旅客收据出现在屏幕上时,或者当该旅客收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您提供的电子邮箱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该协议便已达成。
5.1.3. 以现金支付时的特定功能
当您选择使用现金支付时,如果您在提出要约后 24 小时内支付票价,我们将接受您的要约并订立承运合同;但是,如果您在提交要约后的 24 小时内启程,则最晚需在出发前的 2 个小时完成支付。如果没有及时完成支付,则承运合同无法生效。
5.2. 收集联系数据
根据第 996/2010 号 (EU) 条例³,我们可让您在我们的网站上提供您联系人的姓名及其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以便我们在发生飞机事故时进行通知。这些详细信息仅用于上述目的,并会在您乘坐最后一趟航班后予以删除。请注意,这些数据不会与您的预订相关联,因此如果要重新预订,请重新输入此数据。
3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0 年 10 月 20 日的第 996/2010 号 (EU) 条例:民航事故和事件的调查与预防,以及废除指令 94/56/EC。
5.3. 付费预订座位类型
作为付费座位预订的一部分,您购买的是在特定座位类型(靠窗、过道或中间座位、腿部活动空间更大的座位、首选区座位、私密座位)中选择座位的权利(即特权),而不是某个特定的座位。如果我方无法满足您购买的在特定座位类型中选择座位的选择权(例如,由于飞机更换、安全或医疗原因或不可抗力),我方将退还您为座位预订所支付的金额。
6.1. 最晚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因机场而异,因此,我方建议您及时了解并遵守指定的办理登机手续时间。如果您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登机手续,您会更加从容自如,旅途也会更加顺畅。如果您不遵守指定的办理登机手续时间,则我方有权取消您的预订。
6.2. 为了顺利登机,您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指定给您的时间之前抵达登机口候机。如果您未能准时抵达登机口,则我方有权取消您的预订。
7.1. 如果基于第 7.2 条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理由,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属不合理情形,并且我方已在您预订前书面通知您,则我方保留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的权利。
7.2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可能会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 7.2.1 为了遵守出发地或目的地国的国家或地区法规而必须拒绝承运;或者
- 7.2.2.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威胁或影响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的健康或安全;或者
- 7.2.3. 您的心理或生理状况(包括酒精或药物的负面作用)会危害或威胁您自己、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第三方财产;或者
- 7.2.4. 您拒绝服从安检;或者
- 7.2.5. 您尚未支付总价;或者
- 7.2.6. 您没有进入目的地所需的旅行证件、在旅途中销毁了这些旅行证件,或拒绝应要求向机组人员出示证件;或者
- 7.2.7. 您出示了伪造的机票或报失的机票;或者
- 7.2.8. 您无法证明自己是机票上标注的乘客;或者
- 7.2.9. 您在登机时和在我们所有飞机上无视禁烟规定。
8.1. 免费行李额
您可以作为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免费行李额)携带的行李数量和尺寸(每件行李的大小、尺寸和重量),取决于您在预订时选择的票价。以您预订当天所选票价下显示的行李数量和尺寸为准。
8.2. 超额行李
您需要为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支付附加费,且必须为运输超额行李另行预订。附加费的具体金额取决于行李的尺寸(每件行李的大小、尺寸和重量)和飞行距离,并将在您预订时向您显示。
每件行李的重量不得超过 32 千克。如果行李超过此限制,则必须将其作为货物另行商定运输事宜。
8.3. 不得作为行李的物品
8.3.1. 您不得在行李中携带以下物品:
- 8.3.1.1.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物品安全的物品;
- 8.3.1.2 因其重量、尺寸、形状、成分或特殊敏感性而不适合运输的物品。有关物品的详细清单,可参阅我们网站的危险物品部分。
- 8.3.1.3. 出境或入境国家/地区的任何适用法律和法规所禁止承运的物品;
8.3.2. 战争武器、爆炸物、易燃物质和燃烧设备不得作为行李运输。只有用于体育运动、狩猎和勤务的武器,以及危险等级为 1.4S 的 UN0012 或 UN0014 弹药可允许运输,但仅限作为托运行李,不得带入客舱。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尖锐、锋利物品和钝器(例如古董武器、剑、刀或工具)。每件枪械均必须妥善固定并处于卸弹状态,且必须装在指定的、坚固安全的锁定运输容器内,例如由木材、金属、硬壳材质或聚苯乙烯制成的容器。承运弹药应遵守 ICAO 和 IATA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办理登机手续前,您应出示枪支和弹药以便进行安全检查。
8.3.3 电击设备、电击装置、使人失去行动能力的化学品或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例如“迷药”、刺激性气体、胡椒喷雾、辣椒喷雾、催泪瓦斯、酸性喷雾和动物趋避喷雾剂,以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质和放射性材料)禁止作为行李运输。
8.3.4. 电池供电的交通工具(例如悬浮滑板、电动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行李箱、潜水助推器、平衡车、电动婴儿推车或电动高尔夫球车)禁止作为行李运输。此规定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轮椅和助行设备。但是,您必须在出发前至少提前 48 小时向我方登记此类设备的运输事宜。充电宝、备用电池和散装电池只能在随身行李中运输。
8.4. 拒绝承运的权利
8.4.1. 我方保留拒绝以行李方式承运第 8.3 条中的物品的权利,并且承运途中一经发现,我方可拒绝继续承运。
8.4.2. 如果您的行李超过了免费托运行李额且您未支付适用的附加费,我方同样保留拒绝运输您行李的权利。您应自行负责对相关行李进行后续处理。
8.5. 旅客和行李检查
出于安全考虑,我们会要求您允许搜查或扫描全身以及您的行李。如果您并未到场,我们可能会在您不在场的情况下搜查您的行李,以确定您是否持有或在行李中携带上文第 8.3 条所述的任何物品,并从您的行李中移除相关物品。如果您不愿意服从此要求,我方可能会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
8.6. 托运行李
8.6.1. 在将托运行李交给我们时,我们会保管您的行李并为每件托运行李开具行李牌。
8.6.2. 您的托运行李会尽可能运输到您乘坐的飞机上,除非出于安全原因而无法做到。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托运行李将由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航空公司随后执飞的航班承运,我方会将其交付至您的居所,除非您需要亲自前往海关检查。
8.6.3. 我们建议您不要将电脑或者便携式电子设备、金钱、药品、钥匙、珠宝、贵金属、可流通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放在您的托运行李中,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在抵达后无法立即取回您的托运行李。如果您不顾我们的建议仍然在托运行李中运输这些物品,在非我方过错导致您无法取回托运行李的前提下,我们对您因无法取用这些物品而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概不负责。
8.6.4. 我方明确指出,您有责任确保您的托运行李中不含任何易碎物品或不适合在货舱中运输的物品。
8.7 领取和交付托运行李
您必须在目的地机场按照相关规定尽快领取您的托运行李。应我们的要求,您必须出示行李牌以证明您有权领取行李。
8.8. 宠物和协助犬
8.8.1. 承运犬、猫以及其他宠物须经我方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动物必须装入合适的运输容器中,并附上当下有效的健康/检疫证书、入境许可证,以及入境或中转国家/地区规定的所有其他入境或中转证件。我方有权确定运输方式以及限制空运动物的总量。
8.8.2. 随客舱运输的动物(包括适用情况下的运输容器)必须安置在您座位的脚部空间内,并且在整个机上停留期间得到固定。动物、运输容器和任何所携带动物饲料的重量不包括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中,运输这些物品需支付超额行李费。您可以在此处找到有关运输动物和超额行李费的更多详细信息:
8.8.3. 奥地利航空仅承运作为协助动物的犬类。旅客所需的经认可协助犬将在客舱内免费运输,前提是满足下文“协助犬”页面列出的条件。
8.8.4. 在往返美国的航班上,且在《美国联邦法规》第 14 篇第 382 部分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残疾旅客需要协助犬的陪同为其开展工作或执行任务提供支持,则奥地利航空保证免费承运此类旅客所携带的协助犬。
8.8.5. 携带动物旅行的旅客全权负责:(i) 其动物的安全、健康、福祉和行为,包括动物在飞机上或登机口区域与其他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互动;(ii) 遵守动物运输出发地和/或目的地和/或旅客中途停留的国家、州或地区所有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和要求(特别是所需的健康证明、批准和疫苗接种),以及因您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后果(包括抵达时动物被隔离)。
9.1. 《航空旅客权利条例》范围内的机票退款情况
在非自愿被拒绝登机、航班取消或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您有权根据第 261/2004 号欧盟条例 (EC) 提出合法索赔,该条例针对在登机被拒、航班取消或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下向旅客提供的赔偿和协助制定了通用规则,并废除了第 295/91 号欧洲共同体条例 (EEC)(《航空旅客权利条例》),此权利不受本承运细则的限制或排除。
9.2. 根据票价办理退票
9.2.1. 除第 9.1 条规定的情况外,总价退款(以下简称“退款”)取决于您选择的票价。有些票价 (i) 不予退款,(ii) 在支付退款手续费后予以退款,以及 (iii) 是否予以退款已显示在机票价格中。您预订的机票是否允许退款,取决于您在签订承运合同时选择的票价。未使用的税费、杂费和征费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退还。此规定不影响您在出现履约中断时有权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损害赔偿。
10.1. 一般条款
您必须听从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指示。如果您在飞机上的行为:
- 10.1.1. 威胁到飞机,或者机上的任何人员、财产或物品,
- 10.1.2. 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未遵守其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饮酒或服药,或者
- 10.1.3. 对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造成损失或伤害,
我方将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此类行为。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在行程中的任意位置降落并将您逐出飞机,您将无法搭乘续程航班,并且我们可能会对您在机上的行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10.2. 电子设备
智能手机、电子阅读器(电子书)、小型相机、手机、“超级本”或平板电脑等便携式电子设备(统称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可在飞机上使用,前提是关闭所有传输功能并调为飞行模式(仅为使用奥地利航空 FlyNet 而激活无线网络的情况除外);但是,重量超过 1 千克(2.2 磅)或尺寸无法放入椅背口袋的此类设备(例如标准尺寸的笔记本电脑)在飞机滑行、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必须关闭并收好。如果电子设备在飞行期间无法停用,则必须在整个飞行期间保持关机状态。为保障安全,禁止使用其他具有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例如无线控制玩具和对讲机)。不限制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机组人员可出于安全考虑禁止使用电子设备。
如果我方为您安排航空运输之外的第三方服务,或者出具有关运载或第三方服务(如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额外服务”)的凭证,则我方仅作为您的代理。该合约由您和相关第三方直接达成。我方不在该合约中。
12.1. 一般条款
您应负责取得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各国所需要的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所有的法律和要求。
12.2. 旅行证件
在旅行之前,您应出示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证件,并且在我方怀疑您伪造证件的情况下,允许我方收存相关复印件。只能在公安人员在场时制作此类复印件。
如果您不遵守以上规定或者我方合理怀疑您伪造旅行证件,则我方有权拒绝承运。
12.3. 拒绝入境
如果您因没有必要的入境文件而被拒绝进入您前往或途经的国家/地区,或者有关国家/地区因您个人或您的行为而拒绝您入境,您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罚款以及从该国/地区遣返的费用。在此情况下,飞抵被拒入境地点的已付总价将不予退还。
12.4. (海关)当局对行李的检查
请注意,应主管(海关)当局的要求,您必须在相关当局检查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时在场。这属于政府责任,而不在与我们所签订承运合同的范围内。因此,对于因主管(海关)当局检查您的行李或因您不遵守相关当局的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们概不负责。
12.5. 安检
您应接受政府人员、机场工作人员、承运商或我方执行的任何安检。
13.1. 适用法律
关于我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承运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 2002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第 889/2002 号欧盟条例 (EC),该条例为第 2027/97 号欧盟理事会条例 (EC)“航空承运商事故责任条例”的修订版(以下简称“第 889/2002 号条例”)。有关第 889/2002 号条例第 6 条中关于旅客及其行李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概要,可在本承运条款的附录中自行查阅。
13.2. 一般规定
此外,我方的责任均不超过经证实损害的金额。对于间接损失或结果性损失,或者惩罚性质的损失,我们概不负责。此项责任免除仅适用于那些满足以下条件而未遭受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其损失并非因我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并且在订立合同之时,我方对于该损失对消费者利益造成的影响并不知情。
每项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不可作为对内容的解读。
以下规定适用于企业提起的法律诉讼:如果《蒙特利尔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的条款中未指定强制管辖法院,那么针对我方的诉讼只能在维也纳的主管法院提出。法律条文适用于消费者针对我们提起的法律诉讼。
无论是在线预订还是以其他方式预订,消费者均可向以下任一机构提出申诉,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Agentur für Passagier- und Fahrgastrechte(旅客权利代理)
Linke Wienzeile 4/1/6
A-1060 Vienna
+43 1 5050 707 740
可通过邮寄或传真 (+43 1 5050707 180) 方式提交投诉。
可通过以下网址在线提交投诉:
我方会在消费者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进行纠纷解决程序。相关消费者调解委员会指 Schlichtung Reise & Verkehr e.V.(德国公共交通调解机构),地址:Fasanenstrasse 81, D-10623 Berlin, Germany。